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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

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

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第37条的规定,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:

1. 破产费用 :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,如律师费、评估费等。

2. 共益债务 :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,如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等。

3. 职工工资和保险 :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、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。

4. 税款 :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。

5. 普通破产债权 :包括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款项。

破产财产按照上述顺序逐一分配,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,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。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,则按照比例分配。

这一顺序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,确保他们能够优先获得工资和保险赔偿,以减少因企业破产而带来的负面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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